2025.01.02
风芒能源
?1月2日,自然资源部宣布《关于进一步增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治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推进深水远岸结构。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结构;近岸区域水深凌驾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凌驾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离岸距离凭据海上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含海南岛本岛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海岸线最近距离盘算,水深以最新海图所示风电场内的最浅水深为准。
《通知》勉励立体复合利用。在切合领土空间计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勉励在已取得正当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勉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接纳“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海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已经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勉励在风电场内进行复合利用。经评估论证不影响宁静使用的情况下,可在现有标准海堤或永久性堤坝确权用海规模内建设风机塔架。
《通知》体现,有序实施升级革新。已建海上风电项目可在风电场整体规模稳定、经论证用海计划可行的前提下,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或风机位置优化调解等方法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革新,并按划定治理用海变换手续。已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要凭据《海域使用治理法》等相关执规律则要求,拆除风机、桩基、锚链、海底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制止影响海上交通等其他用海运动。
《通知》明确,优化用海审批程序。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上、省级治理海域以外或跨省级治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须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审批、疏散审批及化整为零;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下和省管海域以内且不涉及跨省级治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按划定审批。报国务院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项目批准前由自然资源部治理用海预审,批准后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治理正式用海审查。
《通知》称,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空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接纳市场化方法出让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增强与能源主管部分的协调配合,应接纳同步、联合或整体组织实施等方法,做好省级治理海域规模内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与项目竞争性配置衔接事情。勉励沿海地方立异治理机制,对新增海上风电项目探索实行“净海出让”制度,在开展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前,完成拟出让区域地籍视察、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征求相关部分意见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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